周先生加班中途休息外出买烟,回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未被认定为工伤,他将东莞市社保局状告到法院,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的此次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周先生属于工伤。
2011年12月6日晚,公司安排包括周先生等加班,次日0时至0时30分,该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中途休息,但没有规定禁止员工外出。于是周先生在上述中途休息期间,乘坐同事的摩托车外出买烟,于当天0时20分左右回公司途中,在桥头镇山和村路口,其所乘的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交警认定周先生无事故责任),导致其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并被该医院诊断为 特重型颅脑损伤 。
去年1月5日,周先生就其上述交通事故导致的受伤一事,向市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受理后,认为其此次的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周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没有禁止员工休息时间外出,而员工在休息时间外出后返回公司继续上班的性质、目的与其从住所前往单位上班是一致的。周先生的此次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最后,法院认定周先生属于工伤,并依法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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