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因为超过法定年龄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引起的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得以解决。昨天上午,盐城晚报记者从建湖县法院获悉,该起案件经调解,原告得以按照工伤身故标准进行赔偿。
据了解,高先生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先生的亲属认为高先生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有关部门以高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做出了《工伤认定中止的通知》。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高先生在工作期间被他人撞击后死亡,符合工亡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亡,且高先生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违法的。
经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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