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龙岗社保部门获悉,一员工工休时间下楼抽烟受伤,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江某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火电部员工,今年4月29日19时55分许,江某某欲离岗到一楼抽烟,在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右手臂。单位为此事向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据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实地调查,该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离岗休息15分钟内,属于合理的休息时间。
事件发生后就江某某的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该员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有人认为,伤者系独自离岗去抽烟的途中发生摔伤,事件的起端为离岗抽烟,系为满足其个人需要而发生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也有人认为,员工上班期间在单位规章的允许下自由选择中途休息时间,是在实现员工自身的休息权,可视为工作的延续,在实现休息权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属于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龙岗社保部门认为,本案中,员工在工作将近3个小时后准备离开禁烟车间至操场短暂休息,其欲实现的是其合理的休息权,且该单位对其行为的合理合规性予以确认。从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来看,对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歇休息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宪法精神,且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工作期间为满足合理的休息需要而发生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属因工作原因受伤,宜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一)款的规定认定该员工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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