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获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范围内的打工者享受工伤待遇时将有法可依。
在单位食堂就餐中毒属工伤
据了解,该《办法》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2.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3.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4.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认定最多不超过15天
《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
3种情况单位需支付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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