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的内容,工伤保险与职业病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要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写入工伤保险的内容?
一、职业病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工伤 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根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职业病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到1963年,在101个成员国里有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视为工伤保险事故。目前,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64个国家都将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
我国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 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因工待遇处理 ,首次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1984年,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1996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全面系统地将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对职业病的致残鉴定等级做出了规定。
二、工伤保险是保障职业病职工权益的必要手段
首先,我国是一个岩石地貌结构的国家,开采业和基础加工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行业职业病伤害的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每年职工新增尘肺病约1万例,如何保障职业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治疗,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职责。其二,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非公有经济、外资经济比例增大,要保障这些企业职业病职工的权益,以商业保险的方式是不能做到的。其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职业病职工实施工伤保险,以此提高劳工标准,已是不可回避的客观要求。其四,对职业病职工实施工伤保险的状况,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是社会进步、公正、文明和健康的基本标准之一。
我国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制度与实践,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各地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正呈现出积极平稳推动的态势。截止2000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出台了包括对职业病实施保险在内的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广州、大连等26个大中城市、近2000个县市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全国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达4200万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保障了包括职业病职工在内的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并且分散了企业的风险,促进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同时,在国际社会上也树立了我国在促进社会公正、社会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形象。工伤保险的实践已充分表明,工伤保险是保障职业病职工权益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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