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应该怎样建立起完善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呢?为此我请来了致力于体育竞技管理学研究的沈阳体育学院管理系副教授邹德新、沈阳体育学院运动生理生化学教授常波和辽宁省体育局人事处处长黄淑敏共同探讨这个话题。
防伤意识是护身符
主持人:在高强度、高难度、高标准以及大运动量的训练和比赛当中,运动伤害和意外事故往往很难避免。
常波:竞技体育具有不断向人类自身生理极限挑战的特点,它决定了体育运动的危险性:即在对生理极限进行挑战和超越的勇敢尝试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的几率大大高于普通人群。
主持人:治伤不如防伤,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防伤意识和防伤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伤病发生率,这应该是运动员、教练员首先要做到的。
常波:绝大部分伤病的出现,包括重大伤害的出现不外乎这几种原因:某个技术动作做得不规范,不到位;准备活动不充分;保护措施跟不上;疲劳积累,通常一个运动员在疲劳状态下,以往有能力完成的技术动作也不会很好地完成,这点在体操、技巧、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等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上表现最为突出。另外,环境、天气、气候、气温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增加受伤几率。
主持人:国外运动员伤病的发生率就要比国内低,他们防伤病的意识好,相应的运动员的运动年限也比较长。
常波:任何项目都有其相应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措施,除了运动员自己要多注意外,教练员也有义务做好,并且让运动员学会主动和被动保护措施。另外在训练中要遵循科学训练的原则,避免过度训练。加强防范意识,争取少受伤或者不受伤,这是最关键的。
运动员工伤保险机制正在形成
主持人:据我所知,自1998年体操运动员桑兰在美国参赛发生意外导致瘫痪后,国家体育总局就规定运动员必须上保险。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也就此诞生,其险金给付标准从特等到11等,共12个级别,赔付金额从1000元到30万元。
黄淑敏: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运作的,现在包括辽宁省在内的很多省市优秀运动员都参加了互助保险。如果运动员出现重大运动伤害,伤残互助保险的赔偿金一般都是医疗费用的重要来源之一。
主持人:王燕受伤之后,浙江省方面曾经明确表示,王燕的医疗费用有三个来源:伤残互助保险、浙江省为运动员投的工伤险参赛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黄淑敏:这只是浙江省的做法,不代表普遍做法。现在国内各省市在运动员伤残保障工作上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政策和办法,也有一些像浙江省这样给运动员买工伤保险等等,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制度。我们辽宁省的专业运动员除了有伤残互助保险之外,国家每年还专门拨付了资金,用于治疗优秀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出现的重大伤害。如果这两部分资金还不足以支付运动员治伤的费用,那么运动员所在的训练单位往往也会出钱追加部分费用。
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关键
主持人:建立完善的伤残保障体系,是中国体育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课题。
邹德新:我个人认为,完善伤残保障体系首先要让运动员也享受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社会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保病不保伤,所以仅有这个还不够,我要说的第二点就是对运动员予以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比如由国家出资或由社会捐助筹措资金,甚至可以从体育彩票盈利中分拨部分款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会,专门为运动员出现重大伤残事故时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第三,我在这里还要鼓励运动员自己或者训练单位为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这也将给运动员支付医疗费用,甚至维系今后的生活带来帮助。总而言之,运动员的伤残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由多层次、多支柱构成的医疗保障体系。
主持人:这应该是理想状态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吧。
邹德新:对。但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在运动员中间真正落实,追加医疗保险的规模和发展程度还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而商业保险也存在险种较少等局限。
现在应该明确这样一个认识,不仅运动员无法仅凭个人财力就能面对重大伤病带来的后果,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运动员因为其特殊身份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所以还是要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今年9月12日在长沙强调的那样:要努力构建国家、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运动员保障体系,而不是将保障责任完全推给其中的任何一方。既不能让运动员独自承担医治伤残的费用,也不能完全由国家和政府为医药费埋单。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