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约定只交养老金 协议违法补“四金”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49 我要评论( )

案例: 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5年10月31日通知聘用人员陈波等4人下岗。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在县联社为陈波等4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临时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当年9月25日,郧西县劳动争

案例:

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5年10月31日通知聘用人员陈波等4人下岗。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在县联社为陈波等4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临时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当年9月25日,郧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信用合作社为陈波等4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县联社以双方事先有协议、仲裁超过时效为由,诉诸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时间应当从2006年5月陈波等4人得知其他社会保险并未办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仲裁并未超过时效;而双方的协议约定显然与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属无效约定。法院遂做出由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陈波等4人补办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四金的判决。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