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方面的权益如何争取?单位应参照什么标准给工伤职工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在职伤残补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方面的权益如何争取?单位应参照什么标准给工伤职工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在职伤残补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