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普遍实行“三方协商”的机制,工会是极其重要的一方;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工会组织要维护的职工的最基本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权益保障制度,特别是在职工与单位拥有不同的谈判能力的情形下,工会组织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会组织的权利有:(1)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在劳动保障部门等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时,提出意见;(3)申请工伤认定;(4)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5)参与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6)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7)制止冒险作业;(8)纠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工会组织的义务有:(1)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支持和帮助职工提起仲裁和诉讼;(3)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4)督促和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卫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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