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24个月,最严重者不超过36个月(见18条)。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3)工伤护理费——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和部分护理三级,一级每月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级为40%,三级为30%(见20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4)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工残疾职工为辅助日常生活或生产劳动需要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难报销(见21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5)因工伤残抚恤金——对被评定为1~4级伤残的实行工伤退休,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概念上区别于养老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评为5~6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也按月发给70%(见22条、24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评上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分别不同标准一次性支付,一级发给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22个月,以后各级级差2个月工资,至十级为6个月(见22条、24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7)易地安家补助费——对评为1~4级的伤残职工,需要移居到有亲友照料生活的另一地区安家时,一次性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见22条)。此项待遇由企业发给。
(8)丧葬补助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发给(见25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9)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见25条)。此项待遇可进人统筹。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亲属,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幅度,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确定(见25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4.工伤保险基金和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是“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的关键和经济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统筹支付的项目费用和发展工伤保险事业必须提取的费用及风险储金的总量,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和管理。征收工伤保险基金不实行统一费率制,而是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工伤风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风险高多收费,风险低少收费,并实行统筹调剂,共担风险。工伤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之一,应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强制性征收缴纳。这方面的内容见于第五章的规定。
5.工伤预防机制的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主要是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并采取宣传、教育、检查等措施,引导、激励和帮助企业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工伤保险机制是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安全奖励等经济机制。按不同产业工伤风险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5年调整一次,其收费高低可促进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浮动费率是对各个企业单位上年度安全评估后决定下个年度费率的升降,目前规定浮动幅度为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每年费率动态调整,成为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经济动力。安全奖励是对当年未发生事故或事故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拿出工伤基金节余的5%至20%奖励给安全生产好的或比较好的企业或个人,这也是激发安全生产积极性的经济手段。这种机制是市场经济规律和榜样效应的具体运用。对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又规定从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宣传和科研费”加以保障。这些内容在37条、38条和奶条做了规定。
6.工伤康复
首先是对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治,“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见49条)。目前主要措施是加强企业医务室的工作,工伤治疗送到指定医院或专科医院,在经费上有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充分保障。例如,珠海市几年前发生一名职工烧伤事故,珠海市社保局联系一架直升飞机专程送到广州抢救。两年前,成都市社保局为了治疗一名工伤职工的手指不借花去14万元。这都是工伤保险统筹后加强医疗康复措施的结果。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残疾职工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使他们重返生产岗位或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此已有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工会组织也有疗养康复事业,今后要发展完善还需投入更多的资金,只能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所以,现在规定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康复事业。职业康复事业要配合工伤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来开展,围绕工伤再就业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7.企业和职工应尽责任
工伤问题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规定企业和职工的各自责任。第八章和其他有关条文对此都做了主要规定。例如,搞好安全生产,发生工伤时要及时报告,这是企业和职工的共同责任。由于工伤赔偿历来是企业一方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是制定法律法规标准,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所以规定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比较多,是主要方面。例如,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时缴纳保险费,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足额支村有关待遇等等。对于职工来说,并不是只有享受待遇的权利而不承担必要的义务。针对现实突出的问题,要求职工“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工伤时要配合治疗,转院要经过批准;职工家属办理丧事要执行国家规定;经治疗恢复劳动能力的,应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等等。这些都是职工甚至家属应当遵守或给予配合的。工伤保险立足于企业,为企业和职工服务,只要企业和职工真正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事业才能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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