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由该数个直系亲属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个直系亲属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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