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浙江绍兴的一家木器厂工作,今年1月,因工活较紧,我和几个同事只有连夜加班,由于过度劳累,在锯木材时不慎将我一截手指锯断,当时工友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老板闻讯后前往医院探望,扔下2000元就走了。由于手指修接手术费用较高,2000元远远不够。我们为此多次与老板协商,但他都不予理睬,请问编辑同志,象我这种情况,在医疗期间内能享受怎样的待遇呢?
读者:梁民
读者梁民:
你老板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的2/3,按当地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支付。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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