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注:(1)境内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
(2)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3)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出规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