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金新华,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的一名工人。1987年,在我29岁那年,在新疆伊犁托海电站施工中,因车祸导致我左大腿高位截肢,被有关单位定为二等甲级工伤残废,现一直工伤退休在家。去年的“助残日”前夕,我由于住的公房平房漏雨,去奎管处找有关领导请求给予救济,帮助我买些牛毛毡铺在房顶上遮蔽风雨。领导说:“公房已给本人,而且你已救济多次(因我因工伤残、工资仅为252元,除去生活费,已所剩无己,残肢又经常磨破,曾多次去找领导要钱买药),房顶漏雨不属于救济范畴,因此不能救济。”情急之下,我失口说出要去找农七师有关领导上访,领导说,上访问题归政委管,让我去政委办公室。去了政委办公室,没想到政委骂我是茅房的石头又臭又硬,想拿上访找领导来吓唬他,还说奎管处的形象让我给搞坏了,并轰我出去。我是一个老百姓,经济又困难,肢体又残疾,为了几张牛毛毡不得不去低三下四地求人,我哭着离开了奎管处。虽然过后,奎管处工会主席杨建勋知道后,给我救济了120元钱,我找人上了房泥,但这件事一直叫人想不通,因为我是一个伤残工人,有了困难,不找企业,还能去找谁呢?请问,奎管处政委的做法对吗?职工因工伤残,《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且有何规定?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伤残工人遇到困难后,企业不解决,伤残工人不能去上一级部门上访吗?政委真的能随便取消伤残工人应有的待遇和照顾吗?我的妻子为照顾我(她是家属),企业是否能给她安排适合的工作?我能享受护理费吗?享受护理费有何规定?
金新华
金新华同志:
来信收悉。读了您的信,有这样几点想法提供给您,或许对您有些益处。
1、您因工负伤是在1987年,当时我国处理工伤事故的法规主要表现为给予治疗和享受工资待遇。《劳动法》的实施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的,与之相配套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追溯力。您的工伤待遇只能按1987年时的政策法规执行。
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取消您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2、护理费的享用条件是以工伤人员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来判断依赖程度的。从您介绍的情况看,尽管是左腿高位截肢,可能还达不到需要护理的程度。
3、工会给您救济120元钱,是不是也反映了领导对您的关心与爱护呢?请您注意,工会组织不是孤立的,工会组织是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因此希望您能冷静地反思。个别领导者使用过激言词自然不对,但我们从您的来信中看不出您被当成包袱的具体事例。
4、您因工负伤与为您妻子安排工作是两回事。安排与否都无可指摘。
5、告状、上访是公民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干涉您使用这一权力。问题的关键是您想上告的事由,理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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