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业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以便掌握事故发生情况;
二、企业自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职业病)申报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申报期可延长至30日;
三、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职业病)申报登记后,准备如下申报认定材料。
1、 轻伤认定:
① 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报告;② 职工本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③ 企业提供如下原始材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职工工伤调查处理意见》证言材料指定医院证明(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④企业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⑤其它相关部门处理结论。
2、重伤认定:
在轻伤认定材料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案批复》。
3、 职业病认定申报材料:
① 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认定申请;② 职工本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申请;③ 单位提供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史证明(或健康档案);④ 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附病历、检查及化验单);⑤ 企业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认定审批表》(一 式五份)。
4、 因公、战致残军人复转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
① 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报告;② 职工本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③ 因公、战伤残等级证书;④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旧伤复发有关证明;⑤ 企业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
四、企业按要求准备齐申报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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