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我的弟弟明明是某技校学生,在校期间被安排到某医院实习,在医院实习了8个月。某日,我弟弟所在的实习医院安排全院打扫卫生,弟弟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口坠落,头部受伤,经医院救治155天,花去医药费18万元,其中医院支付12万元。弟弟经治疗出院后变成植物人,被鉴定为为一级伤残。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向医院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王学辉
王学辉:
您好!
来信中的案例涉及的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本案的角度,如果你弟弟在工厂实习八个月的时间这一事实,最终被法院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 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最早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规定的。《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法律上赋予 事实劳动关系 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本案中,你弟弟在工厂已实习8个月,双方虽然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却是依双方的意思表示各自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义务,可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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