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离开单位后能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吗?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3 我要评论( )

安律师: 您好!我叫刘强,过去是一家服装厂的职工。我是在2004年的时候与服装厂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工厂安排我在纺织车间工作。但在2006年,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我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 二硫化

安律师:

您好!我叫刘强,过去是一家服装厂的职工。我是在2004年的时候与服装厂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工厂安排我在纺织车间工作。但在2006年,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我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 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 。于是我便去找服装厂协商,要求其对我进行工伤补偿,但服装厂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于是我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是 神经衰弱综合症 ,(与长期接触二氧化硫有关),为6级伤残。

我想请教您,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能向原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刘强

刘强:

您好。看了你的来信,我觉得你是应该可以享受原单位的工伤待遇的。因为你的病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应当经过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材料应装入健康档案。而第九条规定,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经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而你的情况完全符合规定中的情况,所以,从法律上讲,你是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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