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从业人员及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日前,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省各地对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普遍存在企业主体安全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监管人员业务不熟等问题。根据我局11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一)请韶关、清远、梅州、河源等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市安全监管局自行组织辖区内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培训、发证学员名单书面报我局。
(二)其他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市的尾矿库及全省电厂灰渣库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及发证工作由我局统一实施。每个企业至少选派3人参加培训。具体培训通知见附件1。
二、关于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请各级安全监管局加强执法监察和检查指导的力度,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特别是积极开展对从业人员的企业内三级安全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三、关于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针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的现状,我局现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有尾矿库的市、县(区)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原则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派1人,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人参加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向培训对象按实收取,培训所需费用从省安科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中开支。
四、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要主动与有关市安全监管局沟通衔接,并按照有关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工作
鉴于时间紧、人员分散,且多数市还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本次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今后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依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我局不另行通知。
附件:1、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关于举办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班的通知(粤安宣〔2008〕87号)
2、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关于举办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粤安宣〔2008〕8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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