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烟台市政府同意,烟台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新政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记者从烟台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之前上述用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并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之内。上述单位有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一般都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没有政策上的支持。有的单位是参照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工作人员报销,有的单位实行实报实销的方式。
日前,烟台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烟台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上述用人单位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县市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以机关事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业病需在30天内申请认定
机关事业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知施行前有工伤咋办
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通知施行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伤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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