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业内人士认为,在现行工伤保障体系下,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的认定与处理”进行统一规范,不仅从政策上保护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的从业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权益,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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