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内蒙古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等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批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9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
附件: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