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了一季度全国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事故。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因非法违法生产引发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共16起、死亡181人。为有效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事故多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查处通报所列事故煤矿(非法采煤点)。山西、云南两省要组织人员对非法采煤点予以炸封;河北、江西、云南、湖南、贵州、宁夏六省(区)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关闭该关闭的事故矿井。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各地区要对当前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并解决突出问题,杜绝无证开采、私挖滥采。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落实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
四、加大整合技改煤矿监督检查力度。凡是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整合技改煤矿,地方政府要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对于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督促其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和措施;落实有关部门暂扣其相关证照,严格验收程序,并搞好跟踪执法。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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