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13日 07:32
来源:青岛新闻网
卫生部重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本月10日正式实施,其简化了医院的受理程序,在制度设置上进一步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新《办法》实施3天来,昨天记者从市中心医疗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获悉,作为岛城唯一一家可以诊断职业病的医院,他们每年可以诊断大概五六十例职业病,而近两个周诊断数量就猛增到30例。新《办法》只是降低了诊断的门槛,能否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仍然面临取证难的难题。
[发布]
“开胸验肺”惨剧不会再发生
2009年6月,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至今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28岁工人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他只能选择用手术打开自己的胸膛,对肺进行活检,最终确诊为“尘肺病三期”。张海超用这种惨烈方式获得61.5万元的工伤赔偿,也引起了全社会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反思。
类似的遭遇也发生在岛城市民王先生的身上。他前年体检时被查出尘肺病,但是厂方怕承担责任拒不提供职业史证明,没有足够证据的他无法到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不过从4月10日开始,王先生只用填个登记表,就可以做职业病诊断,拿到鉴定结论后,他将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并向自己之前工作的工厂索赔。
[解读]
职业病诊断降低门槛
职业病防治院是岛城唯一一家可以诊断职业病的医院,当年医院设在疾控中心,2006年搬至青岛市中心医疗集团。在职业病防治院主任陈艳霞看来,在卫生部重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降低了职业病诊断的门槛,让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不再受制于用人单位。此前劳动者要进行诊断,要先填写申请书,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受理通知书,然后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同时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但由于用人单位的不配合,使得许多应该得到诊断的职业病患者因为缺乏证据,无法通过审核被拒之门外。而新《办法》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只需填个登记表即可申请诊断。
[医生提醒]
申请程序简化鉴定标准没降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门槛降低了,是不是就意味着,被鉴定为职业病变得简单了?陈主任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她告诉记者,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到市中心医疗集团职业病科的门诊看病,通过门诊医生的查体和问诊,只有少数病因与职业关联不是很明确的劳动者,被建议做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劳动者仍然需要向医院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由3名职业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诊断标准,并通过现场查体等方式审核,经过会诊才能最终得出结论。新《办法》只是降低了职业病诊断的门槛,简化了申请鉴定的程序,但并没有因此放宽相关诊断标准,一些坚持要求做职业病鉴定的劳动者最终很可能得出的结论是“非职业病”。
[维权难题]
新《办法》没破解取证难题
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提供劳动者的相关职业病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新办法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仍将据实做出客观的诊断结论。
陈艳霞主任称,新《办法》虽然有这些规定,但很难实施。新《办法》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等诸多资料。否则做诊断和鉴定的专家根本无从诊断,也就无法据实做出客观的诊断结论。这些资料仍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到所在单位复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的单位都对劳动者这种合理要求说“不”。按照新《办法》,职业病防治院有权要求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提交,但职业病防治院本身不是执法单位,没有执法权限,还得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求助。
因为职业病先劳动后发病的特点,很多时候职业病诊断都要追溯到之前的工作单位,这时候就需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连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等凭据也都找不到,无法证明自己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新《办法》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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