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贵州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要在核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活动。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
《办法》规定,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分为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其他职业病4个专业。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由省卫生厅审批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后,可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预防、保健、医疗方案。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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