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回应内容涉及“组织煤矿救灾演习”、“防范治理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修订”、“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防止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知识”等9大方面。以下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回应全文:
网友“等到花儿谢了又开了”:煤矿能不能也像现在学校组织学生演练一样,定期搞事故演练?不是救援演练,而是煤矿工人的自救演练。比如说培训工人如何提高事故警觉能力、怎样正确使用井下自救器、如何有序撤离矿井或进入安全地区、被困期间怎样科学地延长生存时间、怎样更好地配合搜救人员开展救助工作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工人应熟悉和掌握井下避灾路线;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方可上岗作业。因此,煤矿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培训及自救演练,提高工人自救互救能力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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