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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给从事危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并告知结果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3 我要评论( )

以后,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悲剧有望不再重演,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检查结果不告知工人最高可罚5万元。 而且,工作中有哪些危险因素,工人都有权知道,不仅可以拒绝违章指挥,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昨

 以后,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悲剧有望不再重演,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检查结果不告知工人最高可罚5万元。

     而且,工作中有哪些危险因素,工人都有权知道,不仅可以拒绝违章指挥,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胸验肺”悲剧有望不再重演

      案例:去年,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一直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不但在新密“查”不出病情,曾经打工过的公司也不愿承担责任。无奈,张海超不得不“开胸验肺”。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而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在本单位工作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若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作业工人有知情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解读: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仅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远远不够,建议增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知情权、检举权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修改了上述条款。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担责

      《条例》:保证安全生产条例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金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但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解读: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非常重要,要有投入保障机制,解决投入不足问题,对因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方面在条例中规定得不够,建议进一步充实。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修改了上述条款。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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