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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患职业病被认工伤 公司不服告上法院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0 我要评论( )

煤矿工人张某,查出患有煤工尘肺一期职业病,经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南川某煤矿公司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该煤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9日,记者从南川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判决煤矿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11万余元

  煤矿工人张某,查出患有煤工尘肺一期职业病,经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南川某煤矿公司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该煤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29日,记者从南川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判决煤矿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11万余元。

  1995年,张某到重庆南川某煤炭公司从事掘井工作。去年7月6日,张某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11月3日,南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矽肺一期属因工受伤性质。该煤矿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1年3月20日,经张某申请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无护理程度依赖。重庆南川某煤矿公司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未申请重新鉴定。6月15日,经张某申请,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南川某煤矿公司支付被告张某七级工伤待遇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南川某煤矿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南川法院起诉,判令不承担被告张某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性质经南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张某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告在法定期间没申请再次鉴定,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对被告的工伤待遇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请求按七级伤残计算工伤待遇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一致,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给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七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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