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职业病防治各部门职责
来源:法制网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前不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建议,对监管体制的调整特别是厘清各部门的职责应作进一步研究。
报告认为,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体现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思想,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相对简化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劳动仲裁程序等,这些修改是积极的、符合实际需要的。
关于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问题,报告认为,修正案草案调整了当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由现行法律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个部门负责。这一调整,在工作实践中特别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议对监管体制的调整特别是厘清各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研究。
关于监管能力问题,报告认为,修正案草案对监管体制作出调整后,工作现场的职业卫生监管,由原来的卫生部门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的现场监管不仅需要配备适当的设备,更需要监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特别是技术支撑力量还比较薄弱,现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基本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的技术支撑如何加强,是需要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现有人力、设备等资源的整合以及避免重复建设问题应引起重视。
关于特定情况下对争议资料的判定问题,报告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判定。此项规定虽然目的是为职业病的鉴定和诊断提供便利条件,但法律实施中可能成为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的矛盾焦点,此外,由于法律未明确负责工作场所的监管部门在基层是哪一家,因此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如何,需要进一步论证。
报告认为,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建议在这次对职业病防治法作出部分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适时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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