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新闻

职业病防治应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1 我要评论( )

职业病防治应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职业病防治应该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关口必须前移。 草案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 据

职业病防治应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职业病防治应该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关口必须前移。

草案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

  据卫生部在2009年发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草案应当进一步强化以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理念。”任茂东委员说,大多数职业病在发病后都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根治,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

  任茂东委员以发病比例最高的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例说,如果肺部已经纤维化,尘肺病工人无法再康复,只能接受治疗措施延缓病情进展。而慢性苯中毒也会对脊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时将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只有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有效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切实改善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经济效益。”任茂东委员强调。

  张兴凯委员也认为,草案“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应进一步增加并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

  “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致使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 张兴凯委员指出,特别是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有一些职业病是不能完全治愈的,比如尘肺病、矽肺病、石棉尘肺等等。因此,职业病的预防就显得特别重要。

  张兴凯委员说,尽管草案中增加了一些职业病预防的内容,但还不够具体、不够明确。草案有关企业职业卫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大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定期检测制度、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等都不够完善。

  “草案应进一步增强和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特别是应当增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内容。”张兴凯委员认为。

  “草案明显偏重于末端治理。”汪纪戎委员直言不讳地说,现在经济结构模式变了,工人流动多了,企业不再管职工的终身,在劳动保护方面预防严重削弱。企业的短期行为导致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倒退。职业病防治应该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关口必须前移,草案应从预防的角度多进行规范和完善。

职业病法定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丛斌委员说,上述规定中有两个限定,一个限定是范围,只限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种限定是不妥的,现在用人单位各式各样,包括政府单位的公务员,有的工作环境也是很恶劣的,因此要扩大范围。第二个限定是限定了致病因素,只限定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实际上每一种职业病都有其自己的诊断标准,首先要考虑致病因素问题。

  “现在导致职业病的因素是很多,比如电磁波和磁场强度的问题。” 丛斌委员说,有的人工作的环境电磁波辐射相当大,还有噪音的损害、高温的损害,这些都没有包括在职业病中。长期在高温环境中作业,对代谢、心血管、消化系统的影响非常大。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应扩大职业病概念的范围。

  丛斌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从业行为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

新项目要进行职业病综合评估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来自浙江。他是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一些受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过去经常到他的办公室,向他反映职业病问题。

  傅企平以浙江为例说,过去浙江的一些民营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患者本人很痛苦,家庭负担也很大。”傅企平说,最近几年由于劳动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情况好多了。职业病防治必须以预防为主。对新开工的项目要提高职业病预防的门槛,由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职业病危害一票否决制。

义务教育应有职业病防治内容

  姒健敏委员认为,职业病防治最重要的是预防。

  “职业病防治应列入国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姒健敏委员建议,在草案前期预防这一章节中增加一个条款,将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作为国民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强制纳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要列入教科书中。这对整个职业病的防治、监督,职业病的早期诊断治疗,都有极大的益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韩丹东)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