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一家水泥生产公司工作。一年前,我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到医院医治,并初步诊断为“尘肺1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向我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我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存在关联,但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故当属疑似职业病,建议我脱离粉尘作业且一年后前往复查。不久,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要我离职。近日,我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公司虽然同意承担我被确诊后的相关责任,但却拒绝负责我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理由是我既已离职,自然不属于公司员工,自然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该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支付你离职之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
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发现可能遭受职业危害,而安排进一步专门检查和诊断,以求最终判断是否为职业病的特定阶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排除关系的、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都属于疑似职业病。即你的情形与之吻合。
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除了在程序上尚未经过有效诊断、证明、确认之外,病害的事实并无区别,故其中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不是“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并没有将疑似职业病排除在可以享受工资待遇之外。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哪怕员工处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让员工离职,且必须承担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费用、健康损害体检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诊断性治疗费用及住院费等。本案自然也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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