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综〔2015〕1号
2014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相关文件要求,我局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突出了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核查,并在11月份专门组织了一次检测、评价报告质量专家评审活动,查处了部分服务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多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认真为相关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但是,我们在检查评审过程中也发现,仍然有一些服务机构存在检测评价人员技术能力薄弱、质量控制体系运行不畅、“第三方”角色功能缺位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相关机构和各级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典型案例
(一)违法行为概况
2014年11月6日,我局在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质量专家评审过程中,发现江苏安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个别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混乱、溯源性差。经进一步调查表明,江苏安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昆山翔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服务时,借用其他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单位的实验室进行样品分析,相关原始数据记录、存档混乱。
2014年12月17日,我局在“六打六治”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情况下,擅自为伟尔格罗普阀门和控制(苏州)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2014年,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情况下,擅自为伟尔格罗普阀门和控制(苏州)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提供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015年1月7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在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过程中,发现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康维明工程薄膜(张家港)有限公司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经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小组讨论,我局对上述3家服务机构作出了如下处理:
1.责令江苏安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
2.责令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
3.责令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苏安监规〔2014〕1号)等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诚信服务,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不断加大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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