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打工患上职业病,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赔偿,但患病后导致伤残,无法外出工作。为此,患者又将该企业告上法院,请求民事赔偿。昨天上午,镇海法院审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据悉,这起职业病患者获得工伤赔偿后又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在宁波市尚属首例。
入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得了职业病
2010年底,50岁的杨师傅进入镇海某化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化学品的包装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几个月,杨师傅发现自己经常头晕,手还老拿不住东西。
2011年11月,公司组织职工体检,杨师傅被发现疑似丙烯酰胺中毒。后辗转几家医院,经过近一年的治疗,病情得到一定的缓解。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定杨师傅患了职业病;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宁波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认定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九级。
由于和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2012年9月,杨师傅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经镇海法院审理判决,化工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生病后无法工作要求民事赔偿
虽然拿到了5万余元的工伤伤残赔偿款,但由于中毒导致神经损伤,杨师傅还需要坚持治疗,并且四肢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使他一时很难找到工作。杨师傅认为,虽然公司已经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对自己的健康造成侵害,仍然应当赔偿。
随后,杨师傅再次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后续治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杨师傅双手掌、手背皮肤感觉明显减退,双手握力下降,双手精细动作受限,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鉴定机构对杨师傅的后续治疗费以及治疗期限也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建议继续治疗2-3年,每月的治疗费在5000元左右。
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并不相互排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师傅虽然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的本意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当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杨师傅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余元,尚应支付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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