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即日起施行。根据《细则》,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介绍,职业病防治体系一直缺乏完善的追责机制,职业病患者往往难求诊断鉴定,陷入维权困境。为此,我省出台《细则》。按照《细则》,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应由所在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细则》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开展职业病诊断时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组织三名以上单数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劳动者应当接受、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安排的医学检查和观察,不得有虚假和其它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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