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2013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1日
2013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强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宣传教育培训、“三同时”监管、职业病危害申报、行政监督执法等工作为抓手,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理顺监管机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豫编办〔2012〕413号)精神,加快调整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理顺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年底前建立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相衔接、上下一致、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全省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
二、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摸清用人单位底数。加强与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数量和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
3.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石英砂加工、石棉加工、石材加工、皮革加工、金矿、水泥生产、木质家具制造、
IT制造业、陶瓷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要达到100%。
4.建立申报工作通报与考核制度。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2013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省局将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统计,定期向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通报辖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创新举措,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5.在继续深化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皮革加工、IT制造业等五个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同时,增加石材加工、水泥生产和陶瓷制造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进一步创新整治措施,坚持严格执法与强化指导相结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用人单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同时又要做好服务指导,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职业危害预防工作开展技术服务,指导企业按照规定标准限期进行防护设施的改造和提升,使其达到防护标准的要求。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6.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1号)规定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71号)要求 ,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强化“三同时”管理,规范“三同时”程序,扎实做好相关受理、审查、验收及批复工作。
7.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石英砂加工、石棉加工、石材加工、皮革加工、金矿、水泥生产、木质家具制造、IT制造业、陶瓷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要达到100%。
五、强化科技保障,加快技术服务和专家支撑体系建设
8.年内按规定完成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换证工作。
9.研究制定《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建立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装备完善、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10.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研究制定专家队伍管理办法,完善专家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法规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同时”审查、现场监督执法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依法行政,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
11.围绕基础建设、专项治理、检测评价、危害申报、教育
培训、健康监护等中心工作,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加强危害监测检测,强化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强化宣教培训,提升全民意识,提高监管能力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
13.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接毒接害作业。
14.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各级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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