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病防治成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国家制定了一些列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政策,推进了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渐规范化、法制化,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根据2007年职业病报告(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地区),2007年全国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比上升了24.1%。估计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
一、2007年职业病报告中的主要类型
1、尘肺病。2007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0963例(比2006年增加2180例,增加比例26.2%),死亡病例875例,晋期病例860例;新发病例中89.37为煤工尘肺病和矽肺,分别为5351例和4447例。
2、职业中毒。
(1)急性职业中毒。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01起,涉及中毒600人(比2006年增加133人,增加比例26.5%),其中死亡76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同时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39起,涉及188人中毒,死亡76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病死率高达40.43%。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多达近60种,中毒例数排在前两位的化学物质依次为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分为为188例和68例。中毒致死例数居首位的化学物质为硫化氢,死亡27例,死亡率为39.71%。
(2)慢性职业中毒。慢性职业中毒1638例(比2006年增加555人,增加比例51.2%),导致慢性职业中毒人数排在前三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三硝基甲苯,分别为849例、225例和181例,各占慢性职业中毒例数的51.83%、13.74%和11.05%。
3、职业性肿瘤。各地共报告职业性肿瘤48例。其中焦炉工人肺癌25例,苯所致白血病16例,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4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例,砷所致肺癌、皮肤癌1例。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6类职业病共1047例。其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90例,以噪声聋为主的269例,职业性眼病349例,以职业性白内障为主的197例,职业性皮肤病280例,以化学性皮肤灼伤为主的17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4例,以中暑为主的27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布氏杆菌病46例,森林脑炎2例,其他职业病26例,以职业性哮喘为主的18例。
二、我国职业病发病特点分析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病患数量大。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患病人数和新发病人数居世界前列,而且许多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不实,许多企业工人不进行法定职业健康体检,因此目前的职业病报告不能反映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估计在今后若干年我们过的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
2、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2007年全国各季度报告的急性职业性中毒仍以一氧化碳中毒最为严重,各季度报告中毒起数和人数均最多,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和有色金属行业;其次,职业性硫化氢中毒,只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和机械行业。
慢性职业中毒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轻工、机械、化工和冶金行业,其中,铅及其化合物和苯中毒较为严重;生产安全因素所致职业病主要分布在农业和轻工业;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皮肤灼伤主要分布在轻工行业;职业性白内障主要分布在兵器和化工行业;噪声聋主要分布在机械行业。报告职业病例数居前三位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
3、职业病危害转移严重。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
4、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目前国内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农民工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5、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2007年的301起职业中毒事故中,一半以上发生于非公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其中以私有经济类型企业居首,为135起,涉及307人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51.17%,1638例慢性职业中毒病例中,1262例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占82.97%。
6、严重职业病发病形式依然严峻。尘肺病依然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表明粉尘作业场所卫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1)尘肺病例数占总报告例数的比例量大。2007年报告尘肺病新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比例较2006年提高了0.44个百分点,达76.69%。
(2)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根据2007年报告,新病例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2331例,占尘肺新病例数的21.26%,其中实际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有1017例,占9.28%,实际接尘工龄不足2年的有125例,占1.14%。速发型尘肺病例以煤矿开采和洗选业为主。以矽肺为主,其次为煤工尘肺。在2000年以后才开始接尘且工龄不足2年的70例尘肺病例中,矽肺和煤工尘肺各位33例、41例发生于煤矿开采和洗选业,主要工种为凿岩工和采煤工。
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原因
1、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进行管理,甚至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的危害,不了解专家拥有职业卫生的权利,不了解职业性体检、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程序。
2、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一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少必要的防护设施;强迫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超强度、超时劳动;以种种借口解雇可能患有职业病或已患职业病的职工;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3、一些用人单位用种种手段逃避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如一些单位以承包的方式转移职业病危害;大量使用农民工和临时工;不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如实安排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性体检;频繁更换在职业病危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4、转嫁职业病危害。许多企业将职业危害大的工种外包给包工头或农民工(如车辆厂将去锈工、油漆工转包给服务公司;水泥厂的包装搬运工作外包给搬运公司;船厂的电焊工外包给不具备防护能力的民营企业),以此逃避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和对作业现场的环境检测。
5、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欠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即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等,也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6、源头控制不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不到位,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工作管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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