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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_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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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1:47 我要评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上海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作出了分解规划,《行动计划》指导思想清晰,基本原则明确,总体目标规定合理,主要任务具体详细、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现将《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增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明确今后三年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预防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目标的全面完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3年2月25日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2010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沪府办发〔2010〕9号)。2012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41号)。两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推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2012年7月起,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承接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的监管职责,但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的建设,与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对本市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意识有很大差距,需加强相关建设,以如期实现本市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

2013~2015年是本市安全监管部门推进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工作的起步阶段,是完成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两个“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为紧紧抓住此次发展机遇,积极谋划和实现本市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预防监管的建设蓝图,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立足本市实际,打好基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妥为主。立足本市实际,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监管各项职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二)整体推进,点上突破。结合国家大势、上海走势和我局发展趋势,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各项监管工作,并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提升。

(三)顶层设计,综合监管。既着眼长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又立足当前,采取综合监管措施,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总体目标

贯彻国家、本市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精神,按照国家、本市职业病防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制度上可依、管理上可控、成效上可量”的职业病防治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综合实力,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完成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既定目标,实现本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监管工作率先发展。

四、主要任务

对照《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以下所述的“指标”即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市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监管的实际情况,按照“摸清底数、普及教育、夯实基础、加强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明确了以下13个任务,并提出了2013~2015年分阶段的具体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指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1.2013年,开展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专项核查,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简称“一企一档”)。依据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类标准,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类,为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推进现状评价、制定执法计划等工作奠定基础。

2.2013年,协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作为申报底数,对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组织申报核查,做到申报率100%。2014年,对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用人单位组织申报工作,做到申报率80%以上。

(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事故处理

指标: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下降,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基本控制硫化氢中毒死亡病例的发生。

3.粉尘危害专项治理。2013年,开展存在电焊烟尘、矽尘、铸造粉尘的用人单位及使用纯石英(石英砂)、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用人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2014年,全面开展电焊烟尘、矽尘、铸造粉尘专项治理,并制定相关政策限制纯石英(石英砂)生产和使用规模、禁止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使用。2015年,制定电焊烟尘、矽尘、铸造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政策。

4.高毒物品和重金属专项治理。2013年,依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库,开展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铅、镉等危害因素调查,建立和完善存在高毒物品和重金属用人单位相关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通报机制。2014年,实施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工程。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指标: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5.2013年,加强现有“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完善日常监管数据,为诊断鉴定提供日常监督信息打好基础,为加强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做好工作支撑。

6.2014~2015年,与卫生局协调,建立本市职业健康监护电子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对存在职业健康风险的用人单位及时预警。

(四)放射防护管理

指标: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7.2013年,与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协调,明确各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商请环保局提供本市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相关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建立用人单位和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工作人员基础数据库。

(五)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

指标: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

8.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2013年,加强相关培训教材、大纲及题库的修订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培训的内容,依法组织取得合格资质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工作。2014~2015年,分批、分级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13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要求,建立本市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组织本市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的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对专职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人员,每年组织开展2次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颁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2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10.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2013~2015年,制定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培训大纲和教材。运用轮岗进修、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分级、分类培训所有区县、街镇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

1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每年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每年4月底与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将职业病防治宣传内容纳入每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六)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监管能力建设

指标: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12.2013年,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发文明确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人保部门、总工会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

13.2013年,协调相关部门,发文提出指导各区县加强相关机构和编制建设的相关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各区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14.2013年,指导区县配置必要的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监管装备。根据区县需求,指导区县执法大队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满足粉尘、噪声、高温等参数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使之具备基本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测能力。

(七)职业卫生技术支撑

15.建立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在原卫生局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扩大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规模,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以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等。2013年,正式发文建立本市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

16.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2013~2015年,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依托现有资源(如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市和区县疾控中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方式,建立1个国家级或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5个区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重点区县),并明确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构建布局合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

(八)规范性及指导性文件制(修)订

17.2013年,修订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管理相关办法。结合专项治理、日常监管等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研究制定“三同时”业务审查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卫生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

18.2013年,结合上海实际,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如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现场资料调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拟定本市相关实施细则。

19.2013年,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要求,制定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办法,明确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以及机构工作规范等内容。

20.2013年,制订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规定,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对从事职业卫生培训的机构、师资明确具体要求,并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培训的学时和内容。

21.2013年,制订《上海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导意见》,明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格式和内容。修订《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沪劳保发〔1999〕24号)。

22.2014年,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范》,挑选箱包、制鞋、木质家具等3个重点行业,拟定《工作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辨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指标:从2010到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23.2013年,建立与规划国土资源局、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等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从源头上掌握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来源,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制度要求。与卫生局建立项目审查结果抄送通报机制,建立卫生学评价报告互相认可制度。从制度、流程、业务规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和突破,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与安全方面实现“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报告合并、三同时审查合并、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并”。

(十)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专项执法

指标: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放射性物质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4.2013年,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对执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掌握本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25.2014年,开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建档、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26.2015年,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放射卫生专项检查。

27.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每年开展事故案例和查处工作研讨,编制典型案例汇编。

(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28.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2013年,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本市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数量、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及分布等因素,起步开展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至2015年,本市拟发展5家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5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2013年,在本市安全生产协会框架内探索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依托该专业委员会建立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机构和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质量管理检查和相关业务指导。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技术大比武”,推进技术服务规范化,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与质量技监局协调,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计量认证信息的协调沟通和协同管理机制。

(十二)职业卫生许可证

30.2013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发布的许可证发放行业目录及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对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分期、分批开展职业卫生许可证颁发工作。参照重庆、江苏、河北试点省市做法,从箱包、制鞋、木质家具行业选取基础较好的若干区县的若干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许可证颁发试点工作。

31.总结许可证颁发试点情况,拟定箱包、制鞋、木质家具行业职业卫生许可的规范标准。

32.2014~2015年,在箱包、制鞋、木质家具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行职业卫生许可证,对达不到取证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提请区县政府予以关停并转迁。

(十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3.2013~2014年,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为基础,与专项治理和专项执法相结合,对本市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督促所有新发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现状评价。结合许可证颁发工作,对申领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4.2015年,开展第二轮面上的现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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