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了职业病防治体系,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预防、治疗及社会保障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高毒物品等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重道远,突出表现在: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职业病防治法》在企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许多企业对本单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并不知情,即使知晓也未能按要求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二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列入议事日程。三是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到位;工人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从业人员不知哪些工种有哪些危害,如何防护;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现象较突出;一些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往往以佩戴防护用品操作不方便、不适应等原因很少穿戴,影响了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一些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提供和使用情况不尽人意,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卫生防护设施缺乏,已有的防护设施不起作用,不合理的防尘、防毒设施还在不断出现。四是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许多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特别是监测资料缺失,给职工患病后诊断职业病或鉴别、判定是否与职业接触有关带来极大困难,直接损害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少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职工少检查、不检查就上岗现象普遍存在,使职业病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五是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全市绝大多数企业都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为后期的生产建设活动埋下了职业危害隐患。六是监管力量不足。相关内设机构及监管人员尚未配备到位,技术力量缺乏。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加强领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狠抓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认真履责,不断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病人救治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3.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加大对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制度,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到2015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任务
1.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卫生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工作,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
(3)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和新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规定的项目种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中央企业、省属、市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力争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4)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作业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2013年6月30日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完成相关公告栏、警示标识、告知卡的设置工作。
(5)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力度。要抓好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其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化工等重点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工作。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存在职业危害的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2.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
(1)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信息,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2012年5月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此前已经建设或投产但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3)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及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评审行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时,应当从省、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聘请3名以上专家参与,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3.狠抓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
(1)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坚持以防治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矿山开采、涉铅生产、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淘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设施,从本质上提高企业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水平。
(2)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要求;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实施停产停业治理,待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恢复作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化工、矿山等行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检测、评价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检测工作。
(3)认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法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作为企业春节后复工、复产的条件之一。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其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执行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制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拟订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安监、卫生、人社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人社部门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部门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职业卫生信息共享制度。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上季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同级卫生、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卫生部门应每季度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例或发现有可能导致群体职业病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应每半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鼓励各县区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依托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高效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造成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六)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查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着力用职业病危害事故教训推动职业卫生工作。
(七)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八)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五、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职业病防治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统计指标体系,统筹职业病防治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制定本规划各项约束性指标的实施方案,将相关指标纳入各地区职业病防治的绩效考核范畴。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要围绕规划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将规划的各项要求进行分解细化,逐步落实到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和生产实践中。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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