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职业病目录2010年版本与我国职业病目录2002年版有些不同,大部分互相包含,也有不少疾病互不包容,具体情况如下,红色字体为两者都互相包含的,主体内容为国际职业病目录2010年版。
职业病目录很容易让人误解,以为目录中没列出的有害因素就不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实不然,国际目录与我国目录都有一个开放性的全包罗条款,如国际目录中的1.1.41,我国目录的1.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通俗的讲,只要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都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1.职业活动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1.1 化学因素所致的疾病
下面的具体化学物所致疾病名录未包含我国职业病25种: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1.1.1 铍或铍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 镉或镉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3 磷或磷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4 铬或铬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5 锰或锰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6 砷或砷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7 汞或汞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8 铅或铅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9 氟或氟化合物所致的疾病(我国为工业性氟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1.1.10 二硫化碳所致的疾病
1.1.11 脂族烃或芳香烃的卤素衍生物所致的疾病
1.1.12 苯或苯同系物所致的疾病(我国为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
1.1.13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或氨基衍生物所致的疾病(我国为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
1.1.14 硝化甘油或其它硝酸酯所致的疾病
1.1.15 乙醇类、乙二醇类或酮类所致的疾病
1.1.16 窒息性物质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或氰化氢衍生物所致的疾病
1.1.17 丙烯腈所致的疾病
1.1.18 氮氧化物所致的疾病
1.1.19 钒或钒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0 锑或锑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1 己烷所致的疾病(我国为正己烷中毒)
1.1.22 无机酸所致的疾病
1.1.23 药物因素所致的疾病
1.1.24 镍或镍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5 铊或铊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6 锇或锇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7 硒或硒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8 铜或铜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29 铂或铂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30 锡或锡化合物所致的疾病(我国为有机锡中毒)
1.1.31 锌或锌化合物所致的疾病
1.1.32 光气所致的疾病
1.1.33 角膜刺激物如苯醌所致的疾病
1.1.34 氨所致的疾病
1.1.35 异氰酸酯所致的疾病
1.1.36 杀虫剂所致的疾病
1.1.37 硫氧化物所致的疾病
1.1.38 有机溶剂所致的疾病
1.1.39 胶乳或含胶乳制品所致的疾病
1.1.40 氯气所致的疾病
1.1.41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它化学因素所致疾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这些化学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1.2 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
我国包括了10种具体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与一个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总则。
1.2.1 噪声所致的听力损害
1.2.2 振动所致的疾病(肌肉、肌腱、骨骼、关节、外周血管或者周围神经紊乱)(我国为手臂振动病)
1.2.3 高气压或低气压所致的疾病(我国为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
1.2.4 电离辐射所致的疾病(我国为具体的10种放射性疾病名录)
1.2.5 包括激光在内的光(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辐射所致的疾病
1.2.6 极端气温所致的疾病(我国为中暑)
1.2.7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它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这些物理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1.3 生物因素和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我国生物因素所致疾病只有3种,国际名单中无森林脑炎。
1.3.1 布鲁氏菌病
1.3.2 肝炎病毒
1.3.3 艾兹病毒
1.3.4 破伤风
1.3.5 结核病
1.3.6 由细菌或真菌引起的中毒性或炎症性综合征
1.3.7 炭疽
1.3.8 钩端螺旋体病
1.3.9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它生物因素所致的疾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这些生物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2.按靶器官系统分类的职业病
我国目录中有职业病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以及铬鼻病、牙酸蚀病。
2.1 呼吸系统疾病
2.1.1 致纤维化矿尘所致的尘肺病(矽肺、煤工矽肺、石棉肺)
2.1.2 矽肺结核
2.1.3 非致纤维化矿尘所致尘肺病(我国为石墨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2.1.4 铁尘肺
2.1.5 硬金属粉尘所致支气管疾病
2.1.6 由棉尘(棉屑病)、亚麻尘、大麻尘或甘蔗引发的支气管肺病(我国为煤工尘肺)
2.1.7 由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刺激物或已被认可的致敏物所致的职业性哮喘病
2.1.8 职业活动中吸入有机粉尘或微生物污染气溶胶所致的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我国为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2.1.9 职业活动中吸入煤尘、采石尘、木尘、来自谷物和农业工作产生的粉尘、圈养动物产生的粉尘、纺织作业产生的粉尘和纸粉尘所致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我国有煤工尘肺)
2.1.10 铝所致的肺病(我国为铝尘肺)
2.1.11 由工作过程中产生且已被认可的致敏物或刺激物所致的上呼吸道紊乱
2.1.12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它呼吸系统疾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的方法确定在工作活动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2.2 皮肤病
我国名录分类为接触性、光敏性、电光性皮炎以及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与一个皮肤病诊断总则。
2.2.1 其它项中未包括的过敏原所致的接触性过敏皮炎和接触性荨麻疹,条件是这些过敏原是在工作活动中产生并被认可的
2.2.2 其它项中未包括的刺激物所致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条件是这些刺激物是在工作活动中产生并被认可的
2.2.3 在其它项中未包括的职业性白斑病,条件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由其它被认可的因素所致的白斑病
2.2.4 其它条目中没有包括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因素所致的任何其它皮肤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皮肤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2.3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2.3.1 重复性运动、外力作用和腕部极端姿势所致的桡骨茎突腱鞘炎
2.3.2 重复性运动、外力作用和腕部极端姿势所致的手腕部慢性腱鞘炎
2.3.3 肘部长时间压力所致鹰嘴滑囊炎
2.3.4 长时间跪姿所致髌前滑囊炎
2.3.5 重复性外力所致上髁炎
2.3.6 长期跪位或者蹲坐位所致半月板损伤
2.3.7 重复性用力工作、振动作业和腕部极端姿势,或者三者结合所致腕管综合症
2.3.8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它肌肉骨骼疾患,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的肌肉骨骼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2.4 精神和行为障碍
2.4.1 创伤后应激障碍
2.4.2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任何其他其它精神和行为障碍, 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3.职业癌
3.1 由下列因素所引起的癌
3.1.1 石棉(我国为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3.1.2 联苯胺及其盐类(我国为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1.3 二氯甲醚(BCME)(我国为氯甲醚所致肺癌)
3.1.4 六价铬化合物(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3.1.5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或烟
3.1.6 β-萘胺
3.1.7 氯乙烯(我国为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3.1.8 苯(我国为苯所致白血病)
3.1.9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和氨基衍生物
3.1.10 电离辐射
3.1.11 焦油、沥青、矿物油、蒽或这些物质的化合物、产品或残留物
3.1.12 焦炉逸散物(我国为焦炉工人肺癌)
3.1.13 镍的化合物(我国为羰基镍中毒)
3.1.14 木尘
3.1.15 砷及其化合物(我国为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3.1.16 铍及其化合物
3.1.17 镉及其化合物
3.1.18 毛佛石
3.1.19 乙烯氧化物
3.1.20 乙肝和丙肝病毒
3.1.21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其它因素所致的任何癌,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这些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的癌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4.其它疾病
我国有金属烟热、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4.1 矿工的眼球震颤
4.2 上述条目中没有提到的由职业或工作过程所致的疾病,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和工人罹患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本文来自深圳宝安疾控中心深圳种菜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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