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新闻

[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9 我要评论(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起草说明一、起草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起草说明   一、 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17、62、68、72、76条,并参考了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做法,起草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起草的过程与特点 经过深入、广泛、细致的调研,起草小组以《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要求为依据,参考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等做法和经验,起草形成了草案。草案着力于强调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细化或明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确立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原则与基本要求。 三、主要内容 草案包括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罚则和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部分对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备案或审核申请及其管理提出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部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备案或审核申请及其管理进行了规定;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部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及其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或备案及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罚则部分主要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要求,明确了处罚办法。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范围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确定监管范围包括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职业病危害”定义为“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002年,卫生部颁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涉及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十大类115种。2007年发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GBZ2.1、GBZ2.2)中,则对具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作了规定。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二者之间有不完全一致之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中规定的有些有害因素并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影响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判定。因此,为便于实际操作并避免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缺漏,草案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概念 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草案第四十五条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定义为“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目的的装置”。  (三) 建设项目卫生“三同时“的监管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某些建设项目跨地区的情况,第六条三、四两款规定了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等特殊管辖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草案第七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借鉴现有的管理模式,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实施不同的管理,以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专家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涉及到较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例如,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则需要对拟建项目的生产布局、职业病危害情况、工程防护情况等给予具体的审查,其中工程防护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因此,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本办法第八条提出建立专家库并聘请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技术把关,指导其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六)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问题 对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或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其建设规模、生产工艺、防护设施等也可能会有调整,此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防护要求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草案第十八条、二十七条提出,对于已经审核、备案或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一旦建设规模、工艺等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开展有关工作,向安监部门申请审核、备案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防护设施运行的实际效果。因此,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环节的管理,提出施工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八)建设项目试运行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防护效果进行评估(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九)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的问题 考虑到一些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可能会采取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方式,为了保证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提出对该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随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分期验收。 (十)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问题 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是引用《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第四十二条为本办法根据部门规章权限新设定的处罚措施。 资料下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