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乙
从中国人大网得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未列入表决之列,这出乎我本人的意料。根据《立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现在看来,立法层成员对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意见并不一致。短期看这是坏消息,从长期看这是好消息。要知道“一般来说,质量和效率是成正比的”。期望高质量的法律修正案能为两亿劳苦大众的依法维权打好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未获通过将会令日趋严峻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日益恶化,安监部门有责无权、卫生部门有权无责,这种混乱的监管状态必定持续下去;该修正案草案首当其冲的是落实与明确执法主体,然后再在预防与治疗两方面予以细化,令可操作性增强;当前有某些地区的卫生部门的专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已经整合到安监部门了,叹息他们只能遥望那个所谓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而感叹无措了。蛮可以通过,迅速展开工作,其后再出台《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实施细则》来规范母法不足嘛。
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次年,也就是2003年中编办就下发文件把依法本该卫生部门管的事情划给安监部门,基层十多年不能顺利行使职责是职业病高发的内在原因,为了法律能更完善,再多等两个月是利大于弊的。要知道除《刑法》约是1至2年一修,其余法律多数都是五年以上再修。毕竟,修改人大法律不是小孩过家家。
让法律带病通过,再出台《实施细则》对两亿劳苦大众是有害的。
网友乙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未获通过将会令日趋严峻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日益恶化,安监部门有责无权、卫生部门有权无责,这种混乱的监管状态必定持续下去;该修正案草案首当其冲的是落实与明确执法主体,然后再在预防与治疗两方面予以细化,令可操作性增强;当前有某些地区的卫生部门的专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已经整合到安监部门了,叹息他们只能遥望那个所谓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而感叹无措了。蛮可以通过,迅速展开工作,其后再出台《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实施细则》来规范母法不足嘛。
目前来看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不排除三审亦不能交付表决的结局,个人猜测可能存在着以下因素:一是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体系鉴于各自为政,不能达成有效统一;二是存在着某些省份的卫生部门热衷于对职业危害预评和控评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的不放手;三是中编办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没有下发到各省级编办,仅仅对国家层面作出了界定,贻误了地方改革的同步进行;四是尚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卫生问题主要是加强预防与提高监管力度这两方面是主要抓手;五是安监部门没有没有能力从原卫生部门中整合现有人力与技术资源,制约了职业健康的顺畅发展。六是过去和将来不管执法主体是谁,都没有将职业卫生的监管突出到独立执法地位与意识。因此,也只有杯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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