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函〔2015〕20号)精神,省安监局于5月至10月组织专班对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的时间段为2015年全年,内容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均参加了评估(其中武汉市、黄石市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进行评估审查)。通过集中审查742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台账资料, 实地评估75家企业的工作场所,全面掌握了全省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对评估地区进行排名通报(直管市、林区单独排序)。市(州)评估结果为:优秀地区(80分以上)有孝感市、鄂州市、荆门市、武汉市、黄冈市、恩施州、咸宁市,良好地区(70-80分)有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合格地区(60-70分)有黄石市、随州市。直管市和林区评估结果为:优秀地区有神农架林区,良好地区有潜江市,合格地区有仙桃市、天门市,全省评估地区无60分以下不合格地区(各地区评估指标情况见附件)。
二、主要成效
与去年的评估情况相比,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防治监督覆盖率等3项指标达到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警示标识设置率等3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逐步完善。2011年我省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之后,通过各级安监部门坚持不懈的宣传培训工作,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得到增强,在职业卫生方面投入不断加大,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全省87.3%的企业定期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89.9%的企业设置了职业卫生宣传公告栏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78.1%的企业落实了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大部分企业明确有相关机构或部门承担职业卫生管理职责,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相关工作台帐,职业病防治基础薄弱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
(二)企业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经过近三年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治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70.3%的企业按要求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81.0%的企业依法履行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相当一部分企业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来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2015年全省达到了875家,较2014年增加了69.2 %,985家企业开展了现状评价工作,较2014年增加了17.5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扎实开展。各地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行使监督职责,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全省职业卫生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78.1%,较2014年增长11.9 个百分点,孝感、鄂州、神农架、荆门、武汉、恩施等地区达到90%以上,起到了有效的威慑警示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在本次评估中,还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 工作开展总体不平衡。由于重视程度、推进力度、基础条件之间的差异,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明显差别,个别地区工作推进还比较滞后,各项指标落后全省平均水平。未开展重点治理的行业如建筑施工、机械加工、制鞋制革等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差,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评估情况明显好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有些小微企业的工作场所防治工作几近空白,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相当严重。
(二) 部分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防治工作不重实效,流于形式。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卫生工作了解不多,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做好职业病防治对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深远意义。在落实防治工作时消极应付,有名无实。在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时,针对性、指导性不强,警示告知效果不明显;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时,仅仅当作是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看不问,对查出的超标情况和治理建议置之不理,完全没有发挥技术报告应有的指导作用。配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的陈旧破损,有的未及时开启;配备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的将纱布口罩当防尘口罩使用,有的甚至用防尘口罩当作防毒面具,根本无法做到有效防护。有的企业为节约开支,在职业健康监护时体检人数、体检项目存在一定程度“缩水”,对体检结果也未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
(三) 监管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目前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任务繁重的矛盾仍十分突出,黄石市等地职业卫生监管科还未单独设立和运行,监管人员较少,27 %的县(市、区)还没有落实单设科(股)室或专职人员,基层监管队伍不稳定,缺乏系统专业的培训成为影响监管能力的主要原因。在监督执法中,到现场检查时不按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没有形成闭环,该立案处罚时不立案等问题还比较普遍,企业违法违规之风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关心劳动者安全健康,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目前,市县安监部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内设机构和安排专职监管人员的,要尽快抓好监管机构、人员落实。要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投入,把装备和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满足日益繁重的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夯实基础,加强指导。要把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作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防治水平和法律意识,从各项基础工作做起,通过分行业、分区域的专项治理,以点带面,抓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建设和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着力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监管,规范执法。各地要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把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责任有限落实的重要武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违法问题,做到“立案查处一批,整顿关闭一批,公告曝光一批,警示震慑一批”,通过有力的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和遵规守法的自觉性,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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