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有人说“这是职业病”,职业病是如何诊断的,在申请诊断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如何处理?昨日,记者从市安办了解到,职业病的诊断单位为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鉴定过程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专门机构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其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诊断需提供的材料
所需材料有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结论后,应当出具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有异议30日内提出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职业病鉴定包括:专家组的组 成、鉴定时间、鉴定所用资料、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表决情况、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及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 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材料有争议可仲裁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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