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计委、中央宣传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出通知,要求在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之间,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仍有工伤、职业病事故的不断发生。同时,随着“预防重于补偿”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关注视角逐渐从工伤、职业病补偿,转移到了更前沿的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并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协商这一有效手段。
由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产业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专业人士,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工作展开了研讨。
现状:职业病防范不乐观
企业不做职业病预防培训
自1991年起就在一家电厂工作的赵先生,由于长年来经常接触粉尘,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2014年被鉴定为职业病肿瘤。赵先生回忆说,工厂根本没有进行过任何职业病预防培训,离岗也没有组织体检。当记者问到对职业病预防有何建议时,赵先生表示,希望单位可以开展关于有毒有害物质预防的讲座,为职工配备合格的防护服,岗前岗后都做体检,如果员工患了职业病,在治疗方面也应做一些工作,单位应该对每一名基层员工都公平对待。
企业不重视生产安全防护
在电子厂工作的席先生,则是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发生了工伤。在交接班检查机械时,席先生将脚伸到机器下面,此时开关失灵,他找同事共同按下两个操作键,这时机器却突然运转起来,导致他的右脚受重伤。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席先生表示,一方面是由于自己的工作疏忽,另一方面是企业不太重视安全防护,机器没有护栏,时刻都很危险。当被问到对工伤预防有何建议时,席先生表示,在他目前的单位里,工伤事故是很难预防的,工厂的安全检查只是走过场,没有实质的效果,而在发生工伤后,希望在讨要受伤赔偿时工会能给予帮助,关注受伤职工的伤情。赵先生、席先生的经历,代表了我国许多工伤、职业病工人的共同遭 遇:企业疏于防范,当工伤、职业病发生时,为时已晚,任何经济补偿也无法挽回对他们健康造成的损失。
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很低
在建筑行业有十余年用工经验的江苏中南建筑集团总经理助理王进刚介绍说,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是社会责任的基本体现,但我国这方面做得还不好,企业在核算成本和利润时,对安全方面的考虑还很不够。
据计算,在北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全成本在8元左右,而这部分谁承担,还很难分清。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还是要保证的,如果不能保证,也应参加商业保险,由企业和工人各分担一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未能落实
从事职业病维权的律师王胜利表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现状并不乐观,比如在职业危害的告知义务、职业危害申报、职业监护安全档案的设立等方面,在《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但仍然只存在于书面,存在执法疲软等问题。
如果说职业安全受侵害的个案还不足以引发社会关注,那么去年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足以使更多人警醒,并催生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北京义联 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评价说,大规模事故的爆发后,如果企业没了,企业老板无法承担责任,地方政府也要对职工的生命健康负责任。这是一个倒推机制,从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往前推,以牺牲职业安全卫生为代价换取GDP,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应该从预防开始,由企业、劳动者、政府寻求一个公约数, 共同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此外,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跨国企业对于在中国企业的劳工标准也有要求,中国大企业想成为国际化企业,需要向国际劳工 标准看齐。
法律:已有安全规定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该法在修订中,还增加了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 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关于职业安全集体协商的规定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包括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 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借鉴:职业安全集体协商成功案例
案例1
2014年2月,东北制药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上,532名职工代表一致表决通过2014年集体合同(草案),董事长与工会主席分别代 表企业方和员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会前,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了多轮讨 论。
案例2
2014年3月,南京市首份劳动安全集体合同在江宁区签约,甲方是秣陵街道工会联合会,乙方为秣陵街道工商联,合同保障了秣陵街道25个社区 708家企业28400个职工的劳动安全权益,该专项集体合同中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保管好职工的监护档案。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
案例3
四川大竹县煤炭建材工会强力推进非公煤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大竹县煤炭建材工会要求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时,把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简称1+3合同)一并纳入平等协商范围。对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初稿,行业工会先后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讨论,并多次修改。
案例4
浙江省总工会提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在总结台州市临海医化园区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在杭州市拱墅区的石材行业、临安市的节能灯制造行业、丽水市汽修等职业危害问题突出行业,推动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作。
呼吁:期待职业安全集体协商逐渐推广
针对上述案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生产系教授孟燕华指出:在源头上做工伤、职业病的预防,是十分有必要开展的事情,目前我国区域性、行业性、 国企、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集体协商都有一些试点取得了可贵的经验,对于小型事故的预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将好的职业安全集体 协商案例总结成范本,可以很好地在行业或区域推广。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表示,目前中国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协商仍存在重形式、轻程序、轻内容等问题。另外,推行集体合同签订的 政府一方代表往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导,而为了保证集体协商过程中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专业性,学者提出,在政府代表中应加入劳动安全卫生的执法主体部门。
叶明欣还总结了《职业安全卫生的集体合同条款示例》,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会的角色和责任、工会对安全与健康信息的权利、工人获得信息与培训、工人行动权、免受特殊危害、劳动保护措施等几方面的条款内容。
针对如何完善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建议:由行业工会组织行业维权,在本市已有成功经验,但主要还是针对工资福利角度的,涉及员工自身安全方面的还较少。如果针对重点行业制作示范文本,并成立集体协商小组执行,可为重点行业试行职业安全集体协商打下基础。此外,解决职工 的安全健康等问题,还需配合安全检查等多种手段。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建议:目前我国在集体协商程序上是比较成熟的,主要需关注内容问题,包括国家的法定标准、谈判的任意性标准如何衔接,以及集体协商的制约和约束手段,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何设计等。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靠企业来实现,企业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首先要做到国家标准,然后才是企业层面集体协商标准。
由于集体协商在国家法律法规不是强制性的,还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途径解决权益问题,另外,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员工也应有效参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也应通过市场机制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话语权。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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