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根据
《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告知职业病危害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近日,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建立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制度。
通知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职业病危害 告知书》;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要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备查。凡职业病危 害告知不落实,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