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335353亿元,人均GDP达到3600美元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预测,到2010年年底,我国人均GDP有望达到4000美元,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一个重要转折时期。进入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是既要控制重特大事故、控制伤亡人数,又要更加重视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发达国家相同历史阶段特点
借助分析发达国家在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时期经济社会表现出的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当前形势,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实现了人均GDP4000美元到5000美元的跨越。从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轨迹来看,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经济社会开始向高收入行列迈进,寻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时期有许多显著的特征。
一是经济发展模式出现新动向。日本、韩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跨越人均GDP4000美元这道分水岭后,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新兴工业,实施出口替代战略,成功实现了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经济普遍保持了10年以上的高速增长。
二是经济发展动力结构发生新变化。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主要可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方面。日本、韩国和欧美国家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后,逐渐放弃 以资源促发展 、 以市场换技术 、 以利润换资本 等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的前期发展方式,经济发展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技术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三是产业结构出现新变化。第三产业上升为主导产业。产业结构变化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表现形式。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产业结构的重心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趋于高级化。
四是微观基础结构出现新变化。跨国公司成为经济实力的主要载体。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后,企业规模逐渐扩大,大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跨国公司迅速崛起壮大,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带动人均GDP迅速向更高阶段迈进。
五是劳动力与就业结构出现新变化。伴随着人口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出现了 刘易斯拐点 ,从而进入了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一阶段发达国家积极提高人口素质,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一切领域,都出现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劳动分工、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以及储蓄、消费、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
欧美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实现了人均GDP4000美元的突破以后,几乎在同时,不仅对经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而且为保护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健康权、生命权,各国政府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上都作出了重大调整,把就业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公民权利结合在一起,建立了现代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管理体系。
世界上第一个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国家是美国。1972年,日本劳动省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1973年法国也颁布了相关法律。英国于1974年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各国在法律制定上和内容上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宗旨都是一致的,即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纳入国际监督体系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进入人均GDP近4000美元阶段之前,安全生产形势已经出现了新变化。
首先,工业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阶段,已建成现代工业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工业生产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及工业的进一步规模化和集中化,大大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导致职业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新型职业病的出现。但是,工业各个行业安全标准与规范的制定与修改跟不上整个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步伐,很多安全标准已经失效,有的行业领域长期缺乏安全标准,工业安全卫生方面更加缺乏覆盖各行各业的标准和规范。
其次,工业企业构成发生变化。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现为136家,而迅速增加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工业生产生力军。我国中小企业到2006年年底的数量已达到42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8%以上。
但是,从全国看,多数中小企业、跨国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际状况令人担忧。一些中小企业和跨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标准不高或者缺乏,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企业劳动条件、生产安全等问题突出。
再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对外形象的变化。WTO的最基本原则是 公平竞争 ,其中包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北美和欧洲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规定: 只有采取同一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加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 换句话说,没有执行统一职业健康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在北美和欧洲地区销售。近年来,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时经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摩擦。欧美国家不断针对我国企业实行 反倾销 调查,其中几乎都有一项指责,就是认为我国企业在劳动力价格构成因素中安全健康方面投入偏低,使得生产成本下降,造成产品竞争的不公平。频繁发生的贸易摩擦使我国的对外形象受到一定损害。一些欧美国家已经开始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对我国施加压力和采取限制措施。
最后,在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上的变化。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逐年降低,事故总量有所减小,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问题日益突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问题已经形成社会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于1981年6月22日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旨在促进各签约国在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改善工作环境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和措施,并切实采取行动,从而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155号公约,开始承担履约责任。这标志着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了国际监督体系,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也要实现与国际接轨。
防重特大事故防职业伤害
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项。此外,我国还制定、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我国参照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国际标准,于2001年发布实施了GB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并广泛开展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劳动者的职业伤害危险依然存在,重大工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患病率居高不下。
笔者认为,在这个即将到来的重要转折时期,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形成政府机构、协会、学校、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和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局面。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预防生产事故,完善安全防护和教育培训,使劳动者避免受到生产事故的伤害;二是,预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毒物质、粉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过度疲劳等)的危害。
笔者在这方面的具体设想有: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执法主体,对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设立、执法授权作出规定,明确建立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用人单位)三方参与的职业安全卫生协商机制。成立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成员构成应包括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非公经济体三方代表。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有关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设立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国家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承担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工作。设立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察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其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职能。其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使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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