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长期接触机油而患病,之后一直进行治疗。2011年12月,用人单位以王某长期旷工为由,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于2012年1月起停止为王某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2012年1月17日,经医院确诊,王某所患病为黑变病。2012年5月9日,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为职业性黑变病。2012年8月14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
王某认为单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支付医疗费等多项诉求。
结 果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条款,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停工留薪工资12960元及支付医疗费用9489.4元等。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在王某医疗期内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于法不合。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出王某停工留薪工资12960元。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由于用人单位为王某停缴了工伤保险,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9489.4元等费用。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