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1月25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施行。《实施细则》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熟知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熟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氛围。
二、加强预案培训,提高预案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要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协调,督促预案评审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是检查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途径,是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重要方法,为确保评审工作能有效进行,并真正起到检查、完善预案的作用,各级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定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程序、要求进行预案评审。评审专家要认真负责,提出全面、实用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在有关评审表格上签名。
四、制定配套文件,规范备案工作程序
各地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并将有关配套文件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要督促本地区的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落实其他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到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预案备案要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实施细则》有效实施
各地安全监管局要总结2009年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省安全监管局将通报2009年各市在预案管理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作法和存在问题。《实施细则》发布后,省安全监管局将及时总结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省推广。
六、加强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实施细则》全面贯彻实施。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6月前将《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人:黄楚洪联系电话020-83135465 传真:020-83135472)。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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