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指引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05 我要评论( )

一、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指引》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罚则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而成。 二、为便于查询,本指引还采取Execl表格进行编制。Execl表格由序号、违法行为、行业类型、法律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及内容、自

一、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指引》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罚则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而成。

二、为便于查询,本指引还采取Execl表格进行编制。Execl表格由序号、违法行为、行业类型、法律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及内容、自由裁量权、备注等8项内容组成,其中行业类型分为综合类、中介服务类、职业健康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事故处置类和其他行业类等8大类。在使用时可以通过Execl表格“自动筛选”功能对行业类型、法律名称进行筛选,快速查找对应企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在选定“违法行为”项目后,使用Execl表格“筛选”功能中的“文本筛选”功能,选择“包含”的筛选项目对需要查找的违法行为关键词进行筛选,从而达到快速确定具体违法行为,并能够将涉及该违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列举,供执法人员选择。

三、指引中自由裁量权项目内容,主要选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中参照执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指引中,未列明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请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执行。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指引》中涉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事项,凡是审批权限下放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3〕83号)的有关要求,行政处罚管辖权相应下放;由于行政审批取消已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权不再实施。

五、鉴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本次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法律指引》未能涵盖安全生产的所有领域。因此,此指引仅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参考,如有修订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

 

 

 

 

 

  指引详见附件。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