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安全生产现场执法监察要点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05 我要评论(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米以外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严格按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及通信联络系统6个建设规范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期完成建设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与相邻的采石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采矿许可证边界距离)必须大于300米;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


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米高差设置排水沟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初期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


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在含硫化氢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和油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对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在钻井过程,试油(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以及集输站、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厂等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的空气压缩机;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人员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明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应对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地震队营地应设置在地势开阔、平坦,避免洪水、泥石流、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交通便利,易于车辆进出;远离噪声、剧毒物、易燃易爆场所和当地疫源地;保证与临时民爆器材库、临时加油点的安全距离;营区设置标志旗(灯),设有“紧急集合点”,设置应急报警装置


炎热季节施工,做好防暑降温措施;严寒地区施工,应有防冻措施;雷雨、暴风雨、沙暴等恶劣天气不应施工作业;在苇塘、草原、山林等禁火地区施工,禁止携带火种,严禁烟火,车辆应装阻火器。放炮点周围无障碍物,25米内无高压电线,8米内无闲杂人员,炮点与附近的重要设施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雷雨、暴风雨和沙暴等恶劣天气要停止一切钻井作业,并放下井架


涉爆人员应经过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接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持有效证件上岗。


民用爆破器材的长途运输单位,应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证件;运输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按有关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及安全要求运输。中途停宿时,须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到达规定地点后,按民用爆破器材装卸搬运安全要求和程序装卸搬运


临时炸药库与营区、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地震勘探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要求,并设立警戒区,周围加设禁行围栏和安全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库区内无易燃物品、无杂物堆放,炸药、雷管分库存放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破器材不超量、超高存放,雷管应放在专门的防爆保险箱内,脚线应保持短路状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交接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进出账目登记、验收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严禁宿舍与库房混用或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宿舍内


应提供区域地质资料、本井地层压力、漏失压力、破裂压力、坍塌压力、地层应力、地层流体性质等的预测及岩性剖面资料


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地层深度和预计含量


应对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及含硫化氢气井拟定井位周围5000米、探井周围3000米、生产井周围2000米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公路、铁路和厂矿等进行勘测,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并调查500米以内的人口分布及其它情况


探井、气井和高压及高产油气井,现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高密度钻井液和加重材料,储备的钻井液应经常循环、维护


防喷器组合、节流管汇及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满足压力要求,含硫化氢的井要选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


高压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应不少于两条,夹角不小于120度,出口距井口应大于75米;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距井口100米以外的安全地带,放喷管线应固定牢靠,排放口处应安装自动点火装置


井控装置防喷器四通两翼应各装两个闸阀,紧靠四通的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蓄能器完好,压力达到规定值,并始终处于工作压力状态


钻具内防喷工具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小于井口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应使用方钻杆旋塞阀,并定期活动;钻台上配备与钻具尺寸相符的钻具止回阀或旋塞阀;钻台上准备一根防喷钻杆单根(带与钻铤连接螺纹相符合的配合接头和钻具止回阀)


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制度,指定专人、定点观察溢流显示和循环池液面变化,检查所有井控装置、电路和气路的安装及功能是否正常,并按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并对储备加重钻井液定期循环处理


放射源的专用贮源箱应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施工返回后,应直接将放射源送交源库,并与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测井作业完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配备专门的护炮工;押运员负责火工品从库房领出、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把剩余火工品交还库房;押运员领取雷管时应使用手提保险箱,由保管员直接将雷管导线短路后放入保险箱内;运输射孔弹和雷管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保险箱内,分车运输,应由专人监护。运输火工品的保险箱,应固定牢靠;火工品应采用专车运输;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许无关人员搭乘;火工品运输途中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离建筑物200米以外的空旷地带。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均应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井控装置(除自封防喷器外)、变径法兰、高压防喷管的压力等级应与油气层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按压力等级试压合格


油、气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志及风向标;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井场的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井场、井架照明应使用低压防爆灯具或隔离电源;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逃生路线、紧急集合点以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井下作业中,对有工业油(气)流的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应安装井下安全阀等井下作业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统和井口测温装置


压裂作业中的地面与井口连接管线和高压管汇,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压裂施工时,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


油气井站投产前应对抽油机、管线、分离器、储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运行的压力设备、管道等设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应定期校验


油气井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油站、集气站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井口装置及其它设备应完好不漏,油气井口阀门应开关灵活,油气井进行热洗清蜡、解堵等作业用的施工车辆施工管线应安装单流阀;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污油(水)罐应距井口20米以上


投产前应扫净管道内杂物、泥沙等残留物,并按投产方案进行试压和预热;投油时应统一指挥并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确保泄压装置完好,对停用时间较长的管线应采取置换、扫线和活动管线等措施;计量站和管线各阀门、容器不渗不漏


原油计量工作人员不应穿钉鞋和化纤衣服上罐;上罐应用防爆手电筒,且不应在罐顶开闭;每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雨雪天后应及时排放浮顶罐浮船盘面上的积水


原油稳定装置不应超温、超压运行;压缩机应有完好可靠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压缩机吸入管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安全措施;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储油罐安全附件应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储油罐液位检测应有自动监测液位系统,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储油罐应有溢流和抽瘪预防措施,装油量应在安全液位内,应单独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有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线连接;储油罐应有符合设计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油罐区阀门应编号挂牌,必要时上锁;防火堤与消防路之间不应植树;防火堤内应无杂草、无可燃物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分离器应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压缩机应有完好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并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压缩机间宜采用敞开式建筑结构,当采用非敞开式结构时,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超浓度紧急切断联锁装置;机房底部应设计安装防爆型强制通风装置,门窗外开,并有足够的通风和泄压面积;压缩机间电缆沟宜用砂砾埋实,并应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压缩机间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巡回检查点和检查卡


天然气原料气进脱水器之前及天然气容积式压缩机和泵的出口管线上,截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气体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应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酸性天然气脱硫、脱水作业中,要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设备、容器和管线与高温硫化氢、硫蒸气直接接触时,应有防止高温硫化氢腐蚀的措施;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均应设安全阀;连接专门的卸压管线引入火炬放空燃烧;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设防火堤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含硫容器内作业,应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编制应急预案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突发事件,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


建立应急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人员或与专业应急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等资源


进行应急培训,员工应熟悉相应岗位应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记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许混合装运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记录


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记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许混合装运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记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装运烟花爆竹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进入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仓库应根据烟花爆竹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


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有关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