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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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05 我要评论( )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执法〔2013〕9号)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执法〔2013〕9号)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

  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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